(2015)白洮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高建等与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高建,孙丽萍,王忠成,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异字第5号异议人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庆。申请执行人高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申请执行人孙丽萍,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申请执行人王忠成,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申请执行人刘友,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孙丽萍、王忠成、刘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建、孙丽萍、王忠成、刘友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白城市洮北区三合乡三合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成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