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云与被告刘柱离婚纠纷纠纷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86号原告:程某,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某,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程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