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柏法清与朱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法清,朱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50号原告:柏法清,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乐,男,1980年5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法清诉被告朱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柏法清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