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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小弟与吴天彪、施小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弟,吴天彪,施小君,邢文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74号原告陈小弟。被告吴天彪。被告施小君。被告邢文佩。原告陈小弟诉被告吴天彪、施小君、邢文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小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