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小弟与吴天彪、施小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弟,吴天彪,施小君,邢文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74号原告陈小弟。被告吴天彪。被告施小君。被告邢文佩。原告陈小弟诉被告吴天彪、施小君、邢文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小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燕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