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92岁,汉族,住黑山县八道壕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48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八道壕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2)黑壕民初字第0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