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倪颖玲与陈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颖玲,陈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倪颖玲,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嫱,女,1959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倪颖玲与陈嫱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倪颖玲要求被执行人陈嫱支付人民币16,600元和该款���2013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1.5%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人民币2,490元、受理费人民币27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嫱退休工资;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暂无股票、车辆、社保、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知晓上述情况,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俞审 判 员 顾秀贤代理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