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钱莉俊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莉俊,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莉俊。委托代理人李哲轩、刘进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上诉人刘明因与被上诉人钱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哲轩,被上诉人刘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馆陶县人民法院(2014)馆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