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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方朔大与洪布国、姜爱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968号原告方朔大与被告洪布国、姜爱萍、孔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朔大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方朔大与被执行人姜爱萍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姜爱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1万,申请执行人不再追究姜爱萍的共同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方朔大申请暂缓对于被执行人洪布国的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孔万海去向不明,另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490号金洋花园14幢楼101室的房产,另案正在处理中。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朔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洪布国、孔万海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2月17日,被执行人洪布国尚欠申请执行人方朔大案款199万元,被执行人孔万海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执行人洪布国承担保全费5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19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