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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来娣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154号罪犯王来娣,女,出生于1971年8月29日,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来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5月16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政减为九年;2008年1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二个月,剥政不变;2010年9月2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剥政减为七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来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春兰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