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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林雯与蚌埠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雯,蚌埠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林雯,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兰,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林雯诉被告蚌埠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