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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沈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沈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1759号原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张鹏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璞,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伯唏,该公司员工。被告:沈坚,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褚峰,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荣荣,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沈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2月17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浙江涌金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君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