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袁方春、杨再祥申请执行甘露、廖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方春,杨再祥,甘露,廖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袁方春。申请执行人杨再祥。被执行人甘露。被执行人廖兰。袁方春、杨再祥申请执行甘露、廖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方春、杨再祥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23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依法将廖兰位于高新区万象南路360号的房屋、位于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的房屋、车牌号为川A的宝马牌汽车、甘露车牌号为川A的长安牌汽车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廖兰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67号的房屋、被执行人甘露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609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车辆均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车辆,加之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