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新民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翠云与江苏澳瑞吉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云,江苏澳瑞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新民初字第0501号原告刘翠云。委托代理人葛华林。被告江苏澳瑞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科创园深圳东路118-2号。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丰。委托代理人李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云诉被告江苏澳瑞吉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爱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翠云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