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照明与郑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明,郑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王照明,居民。被告:郑成亮,居民。原告王照明诉被告郑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照明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照明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祥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