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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照明与郑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明,郑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王照明,居民。被告:郑成亮,居民。原告王照明诉被告郑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照明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照明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祥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