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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汤道亮与袁里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汤道亮,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袁里刚,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汤道亮与被执行人袁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里刚在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大纪村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袁里刚在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大纪村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64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