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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王×1,女,1999年1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女,1973年4月3日出生。被告王×2,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原告王×1与被告王×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佐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法定代理人杨×及被告王×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诉称,原、被告系父女���系,2005年10月24日原告之母与被告经怀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中规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60元,现生活水平均已提高,物价上涨,原告现已上高中,原告的母亲杨×无工作,单独负担原告的生活费、书学费及医疗费有很大的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把原来的抚育费增加到每月2000元,以尽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否则原告由被告抚养。原告认为,被告身为原告的父亲,有义务抚育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育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2辩称,去年原告起诉过一次,抚养费已经涨到850元每月,半年一给,原告现在没说这事。不算学校有时候规定的钱,我也单给。原告要求每月2000元抚养费我不同意增加,诉讼费也不同意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王×1与被告王×2系父女关系。原告王×1之���杨×与被告王×2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0月24日杨×与被告王×2经怀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王×1随母亲杨×生活,被告王×2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60元。2007年12月,原告王×1以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增加抚养费。2008年2月18日我院以(2008)怀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1的诉讼请求。2009年始,被告王×2每月给付原告王×1抚养费增至500元至今。2012年12月,原告王×1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2每月给付原告王×1抚养费1200元;2、被告王×2负担原告王×1医疗费的二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2承担。2013年1月,我院以(2013)怀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二Ο一三年二月起,被告王×2每月给付原告王×1抚养费八百五十元,至原告王×1十八周岁止(每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八月十日前各给付一��);二、驳回原告王×1其他诉讼请求。王×2不服,提出上诉,后王×2撤回上诉。2014年12月,原告持诉称理由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考虑到被告的给付能力,我院(2013)怀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50元已能满足原告基本生活教育的需要,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1要求被告王×2将抚养费增至二千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佐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立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