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从2014年9月开始在遂城镇府前路某处二楼开设赌场,以“抽水”为盈利,并以每天50元至100元工资发放给赌场的工作人员陈某甲、陈某乙、肖某(以上三人不批准逮捕),安排陈某甲负责看守一楼铁门,陈某乙看守二楼铁门,在确保参赌人员是熟人的情况下才放行进入二楼大厅进行聚赌。在二楼大厅内,安排肖某负责以扑克牌作为赌具发牌和“抽水”供参赌人员以“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2014年11月19日零时30分,陈某丙、梁某、李某、罗某等19人在赌博时,被遂溪县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扣押用于赌博的扑克18副,“抽水”放钱的铁皮箱一个和赌资人民币9569.9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证人肖某、陈某甲、陈某乙、罗某、黄某、陈某丙、梁某、李某、罗顺贵等人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的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移送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钟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抽头渔利为营利目的,违法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钟某犯罪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9569.9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酷派8190手机1台、214CS4866手机1台、AKK王机器1台、PK王专业烟盒镜头2部、PK王专业镜头5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建平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撑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