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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立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与邓镜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邓镜洪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立民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蔡劲墀。被告:邓镜洪,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诉被告邓镜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邓镜洪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有限公司鼎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勇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