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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6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杜连荣、张立强与张立强、李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连荣,张立强,李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644-2号原告杜连荣。被告张立强。被告李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连荣与被告张立强、李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连荣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杜连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连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7元、财产保全费760元,由原告杜连荣负担。审判员  张瑞福审判员  张瑞福书记员  徐 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