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王昌保与陈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保,陈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王昌保。被告陈文。原告王昌保诉被告陈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杰进行审理。原告王昌保诉称:被告核定的“原告工龄从90年开始算起”错误,原告的工龄应从73年开始算起。理由:原告于1973年进入常熟市新闸渔业大队工作,89年因出海作业发生工伤事故,致左腿严重骨折。可被告在核定原告工龄的审批表中,把有关经办人员填写的原告本人经历中89年-90年因腿受伤,不能参加出海捕捞、在家治疗腿伤一年的离队,错误理解成自动离职。被告的错误理解,造成原告的工龄从1990年开始,少掉17年工龄。劳动部1995年4月22日发布的劳办法(1995)10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复函》第2条规定,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办理。可被告却把原告73年-89年十七年的工龄抛弃不算,其核定原告的工龄仅从90年开始计算,造成原告的养老保险金少十几年的工龄费,故其发放给原告每月622.7元的养老保险金错误。被告少发原告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对原告的养老金退休工资重新核算;2、被告补发原告的退休工资;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昌保诉请事项系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昌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佳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