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照丽、徐伟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照丽,徐伟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富德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照丽,住济南市。被告徐伟孝,住址同被告王照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照丽、徐伟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5年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