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白若冰等申请张东鑫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若冰,张东鑫,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320号申请执行人白若冰,女,汉族,1974年6月13日生,东胜人。被执行人张东鑫,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生,乌海人。被执行人王慧,女,汉族,1975年6月26日生,东胜人。申请执行人白若冰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东民初字第662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尚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