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卢以平与陈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卢以平,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永德,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以平与被告陈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以平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以平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以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卢以平负担。审判员 卢海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阮宇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