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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世永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刘文彬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盛世永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刘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4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世永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浦口道交口东南侧创展大厦-12J。法定代表人黄宝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文彬,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世永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彬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世永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正在进行庭下调解工作。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24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志阳执行员  张 骞执行员  李来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