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继辉与章绍军、方艳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辉,章绍军,方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张继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章绍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艳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章绍军、方艳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绍军、方艳华未积极主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章绍军、方艳华所有位于歙县徽城镇七川新村C区4幢2-101室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章绍军、方艳华所有位于歙县徽城镇七川新村×区×幢×××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栓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