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兰芸与赵丽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兰芸,崔华清,赵丽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90号申请人孙兰芸被执行人崔华清被执行人赵丽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商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继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