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催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浙江骆氏减震件股份有限公司、骆联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骆氏减震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催字第134号申请人浙江骆氏减震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联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旺。申请人浙江骆氏减震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090005326067326,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济宁一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宁泉盛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7日,付款行兴业银行济宁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骆氏减震件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司立箫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