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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祖元与温福财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元,温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王祖元,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温福财,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王祖元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福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被执行人温福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祖元牛款9300元、借款4000元、诉讼费66元及应承担执行费100.5元,合计:13466.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福财履行了9600元的赔偿义务后,逃避执行,其余款项未履行。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2月16日,因出现新的执行情况,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福财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祖元共计13366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10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在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和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