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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会芝与兖矿集团公司总医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芝被执行人兖矿集团公司总医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1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邹民初字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中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