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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德州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芳水、张爱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芳水,张爱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德州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刑斌,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系德州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郑芳水,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爱梅,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芳水、张爱梅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军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