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与余炳化、无锡中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余炳化,无锡中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1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路58号。负责人梅谷怀,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炳化。被告无锡中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苏巷路1号。法定代表人钱建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区支行)与被告余炳化、无锡中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新区支行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