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谭启华与广州凯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启华,广州凯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谭启华,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凯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总经理。关于谭启华与广州凯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4)6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调解书,广州凯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谭启华支付工资21821.93元。因广州凯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谭启华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完毕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82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众多,本院将依法进行款项分配。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东莞市汽车客运东站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福田汽车客运站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本院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直接支付至法院账户;另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起诉北京万博思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已经宣判,北京万博思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本案被执行人支付4255680元及利息,但北京万博思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至今尚未宣判,故须等待该案审理结果再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续如有执行到位款项,亦将依法进行分配。除上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4)6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调解书自觉履行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5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伟军审 判 员 黄志明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