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4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凤海诉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海,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500号原告刘凤海,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李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海诉被告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海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34元,由原告刘凤海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