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仇勇军,朱志花,刘一民,朱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15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35号。负责人刘锦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光淮、孙保国。被执行人仇勇军。被执行人朱志花,系仇勇军妻子。被执行人刘一民。被执行人朱爱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仇勇军、朱志花、刘一民、朱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淮商初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仇勇军、朱志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按年利率7.8%计算,逾期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执行人刘一民、朱爱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仇勇军、朱志花、刘一民、朱爱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仇勇军、朱志花、朱爱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一民的工资收入,因扣留所需期限较长,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仇勇军、朱志花、刘一民、朱爱民财产线索,其未提供被执行人仇勇军、朱志花、刘一民、朱爱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仇勇军、朱志花、刘一民、朱爱民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仇勇军、朱志花、朱爱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一民的工资收入,因扣留所需期限较长,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仇勇军、朱志花、刘一民、朱爱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仇勇军、朱志花、刘一民、朱爱民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