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XX与胡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XX,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杜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616.00元后,被执行人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