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政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俭强与钟继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俭强,钟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李俭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被执行人钟继清,男,1971年4月1日出生,畲族,,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李俭强与被执行人钟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