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钟细乐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细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406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春和。被执行人:钟细乐关于钟细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钟细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由于被执行人钟细乐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证实被执行人钟细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钟细乐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证实被执行人钟细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俊光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