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与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476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经营者张小红。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税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林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