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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纪贵祥与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贵祥,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37号原告纪贵祥。被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苹果园东路756号。法定代表人张延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贵祥诉被告德州振华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贵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828元,减半收取4914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共计8584元,由原告纪贵祥承担。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