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詹嫣嫣、林宏等与温州海逸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瓯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詹嫣嫣。异议人林宏。异议人陈琼月。申请执行人周慧。被执行人温州海逸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秀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慧与被执行人温州海逸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温瓯执民字第17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海逸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号、浙C×××××号、浙C×××××号、浙C×××××号、浙C×××××号汽车。后异议人詹嫣嫣、林宏、陈琼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詹嫣嫣、林宏��陈琼月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詹嫣嫣、林宏、陈琼月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詹嫣嫣、林宏、陈琼月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卢 昆审 判 员 陈伟克代理审判员 江丕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树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