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刑初字第546号罪犯王,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因犯罪情节轻微被解除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了(2015)朝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王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本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罪犯王的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王的刑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