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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伍秋菊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93号罪犯伍秋菊,女,出生于1990年3月12日,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伍秋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2年10月23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伍秋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方春兰减刑1年4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