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翁时丰与何丽萍、汤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时丰,何丽萍,汤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翁时丰,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练志扬,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丽萍,女,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汤夏莲,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时丰诉被告何丽萍、汤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时丰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时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光义人民审判员 林芳武人民陪审员 陈彩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游顺智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