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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辛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中兴与周卫东、黄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兴,周卫东,黄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辛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孙中兴。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卫东。被告黄月萍。原告孙中兴诉被告周卫东、黄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中兴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卫东、黄月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中兴诉称:被告周卫东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13日,被告周卫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期30天。可到期后,被告周卫东并未归还借款。被告黄月萍系被告周卫东妻子,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周卫东、黄月萍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利息28000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至起诉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卫东未作答辩。被告黄月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周卫东向孙中兴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孙中兴借到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从2013年8月13日至2013年9月13日,借款人承诺于2013年9月13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如有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借款人自愿按全部借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滞纳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止。借款人承诺以本人及家庭共有人的所有资产(包括股权)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担责任。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当日,孙中兴支付了周卫东现金10万元。另查明:周卫东、黄月萍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2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于2013年8月13日从妻子施荷菜的银行领取了现金5万元,加上朋友潘教飞(音)归还其的现金5万元,于当天交付了周卫东现金10万元,借款后没有归还。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往来明细、户籍信息证明、结婚申请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卫东、黄月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卫东向原告孙中兴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孙中兴要求被告周卫东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孙中兴提出的要求被告周卫东支付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按年息24%计算14个月的逾期利息28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周卫东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支付原告孙中兴逾期利息,但逾期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14个月的逾期利息应为26133.33元。因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发生在被告周卫东、黄月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孙中兴要求被告周卫东、黄月萍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卫东、黄月萍归还原告孙中兴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13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孙中兴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二、驳回原告孙中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160元,合计诉讼费2560元,由原告孙中兴负担23元,被告周卫东、黄月萍负担253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