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汪红仙与汪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仙,汪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005号原告:汪红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汪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汪红仙与汪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红仙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红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红仙负担。审判员 沈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