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民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葛振楠与樊荣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振楠,樊荣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葛振楠。被执行人樊荣潜。原告葛振楠与被告樊荣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东横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振楠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樊荣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振楠未实现债权21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申请人申请同意暂缓执行,且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32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国智代审判员 付娟娟代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军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