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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士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士苹,李书长,赵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锦水河街中段龙山小区22号。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朱士苹,女,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被执行人李书长,男,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被执行人赵书祥,男,汉族,住平阴县孔村镇。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士苹、李书长、赵书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被执行人李书长银行存款31702.8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6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29325.1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平阴证经字第16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卢明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