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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信阳与杜益如、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信阳,杜益如,王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张信阳。被执行人杜益如。被执行人王晓英。原告张信阳与被告杜益如、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东南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信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杜益如、王晓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张信阳同意被执行人王晓英于2015年2月13日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15年7月底前归还本金15000元,于2016年1月底前归还20000元。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张信阳已实现债权150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884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