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章全、赵建康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章全,赵建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王章全,男,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赵建康,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章全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2月9日发出(2015)桐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赵建康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赵建康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2月9日(2015)桐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667元,由申请人王章全承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项 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