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武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95-2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武某。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曲执字第19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某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武某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某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 丹